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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定抵押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4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88年4月21日修正前之民法第513條規定之法定抵押權,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但仍以屬於定作人所有之不動產為限,始得對之主張法定抵押權。而建物所有權之取得,除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繼受取得者外,非不得因出資興建而原始取得其產權;至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起造人名義,僅為依建築法規行政管理之措施,並非決定建物所有權歸屬之依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法定抵押權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起造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同共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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