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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4 (201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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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安定基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對於其被保險人因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提供保險給付後,固得依修正前健保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代位其被保險人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條款所列之代位請求對象,並未包含安定基金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安定基金
、
全民健康保險
、
代位請求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1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合夥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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