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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4 (201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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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夥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95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對於合夥團體之執行名義,實質上即為對全體合夥人之執行名義,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得據以執行合夥人之財產,實務上自無於合夥團體之外,再列合夥人為共同被告之必要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合夥人
、
訴訟實施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安定基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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