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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2 (20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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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營事業——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鑑於公營事業單位進用聘用人員之依據為該聘用條例,此與一般私法性質之勞動契約關係,顯屬有別。雙方因屬特殊勞動契約關係,有關聘用人員之任(派)免、獎懲等事項,應以公務員法令之規定為其勞動契約內容,不受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規定之限制。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營事業
、
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
公務員法令
、
勞動契約
、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有土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本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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