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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2 (20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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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有土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土地法第34條之1,固未如同法第104條第2項明文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期限,惟如漫無限制,勢將影響原買賣契約之交易安全,致生影響原買賣契約當事人之權益,為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基於衡平原則,解釋上關於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亦宜有相當期限之限制,乃參照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解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有土地
、
處分
、
多數決
、
通知
、
優先購買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遺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營事業——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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