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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2 (20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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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本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本票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13條上段之反面解釋自明。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本票
、
無因證券
、
抗辯事由
、
反面解釋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營事業——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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