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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1 (201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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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公司法就監察人對少數股東以書面請求對董事起訴,既未明文規定應經監察人以多數決通過或由全體始得提起,監察人自應各自本於忠實執行職務義務之考量,裁量斟酌是否起訴,並由同意起訴之監察人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以免因監察人間之立場不一致而影響公司對董事訴訟之進行或使該訴訟程序陷於不能開始之窘境。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
、
監察人代表公司
、
忠實執行職務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人格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參加訴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3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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