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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1 (201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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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格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隨社會變動、科技進步、傳播事業發達、企業競爭激烈,常見利用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徵於商業活動,產生一定之經濟效益,該人格特徵已非單純享有精神利益,實際上亦有其經濟利益,而具財產權之性質,應受保障;且人格特徵主體死亡後,其人格特徵倘有產生一定之經濟利益,該人格特徵使用之權利尚非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而無任由第三人無端使用以獲取私利之理。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人格權
、
精神利益
、
經濟利益
、
繼承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2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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