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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1 (201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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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參加訴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31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之立法意旨,係由祭祀公業自行選擇存續之方式或解散,以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並延續宗族傳統。如祭祀公業依本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將其所有土地或建物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該土地或對祭祀公業法人之訴訟,其確定判決之效力自不及於派下員。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參加訴訟
、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祭祀公業條例
、
派下員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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