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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2 (20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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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假扣押——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26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避免形成突襲性裁判。是除有妨礙假扣押制度目的之情形外,應依前項規定,使債務人於債權人抗告程序中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債務人之程序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假扣押
、
抗告
、
陳述意見
、
保全程序
、
隱密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工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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