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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2 (20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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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工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工資
、
勞務對價
、
經常性給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自辦市地重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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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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