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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2 (20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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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辦市地重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自辦市地重劃係本於私法自治之原則所作成之土地重劃分配,具有高度之自治性與相當之自主性,倘重劃會與土地原所有權人間就土地重劃分配方式訂有協議,而該協議內容未侵害其他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人權益及在當事人間原有處分權限內容,自應依照該項協議作成土地重劃之分配,庶合乎此項制度之目的;倘土地重劃分配決議,違反與土地原所有權人間之協議者,原土地所有人自得依獎勵重劃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之訴,以求救濟。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自辦市地重劃
、
私法自治
、
土地重劃分配協議
、
土地重劃分配決議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工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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