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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2 (20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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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繼承回復請求權,原係包括請求確認繼承人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一切權利,此項請求權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自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被害人對於土地之遺產要無因繼承而取得所有權可言,自不得對表見繼承人主張物上請求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繼承回復請求權
、
物上請求權
、
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股東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自辦市地重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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