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於2016年10月19日之第1302次委員會議決議以「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行為,且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以下稱公平法)第20條第2款」之規定,對凱擘、全球、佳訊等3家頻道代理商,就其2016年度代理頻道之授權交易條件,裁處罰鍰共計1億2,600萬元(以下稱本案,公平會,2016A)。其影響,固然將打破行之有年的頻道代理商業慣例,但對於數位匯流時代有線電視產業之建全發展、消費者收視選擇權之維護,乃至於整體內容產業友善發展環境之確保,是否帶來正面影響?存在討論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