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發展日益進步,許多科技產業紛紛參與金融市場,利用新興資訊與技術,將金融商品服務發展至另一種全新的局面,金融科技Fintech(Financial Technology)即隨此全新局面而誕生。然而,金融科技實際上卻是一種「破壞性的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其固然提供消費者新的選擇並促進競爭,惟其另一方面卻是挑戰金融法規的底線,原因為金融科技業者提供之服務與傳統銀行提供之服務的界限並不明確,又金融科技業普遍不熟悉金融規範,對於其業務範圍觸犯相關金融法規通常渾然不知;再者,縱使金融科技業者知悉法規,在新興金融商品服務推出前,早已決定採行規避法規方式營業,或刻意違反法規,以求其商業模式得快速發展。於此之下,金融監理方式及模式必然須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以維持金融穩定、公平分配資源、追求經營效率及保障投資人或消費者之權益。金融監管所面臨的難題即為:(1)過去的法規未必能符合未來商業發展、及(2)金融科技或其應用如何改變現存的金融服務模式。對此,各國相繼改革傳統金融監理模式,盼能在法規秩序與鼓勵金融創新間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