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命令之效果,民事訴訟法於2000年修正時將原本「法院得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正當」,擴大為「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修法理由正是為了「對違反文書提出義務者發揮制裁之實效」。實務上,常有證據偏在一方之情形,例如,文書作成過程中僅有一方當事人參與,且置於其支配之下,他方當事人通常無法就文書之內容為具體、特定之主張,因此,舊法中所謂「法院得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正當」即有可能不具實益。為了訴訟平等,並促進當事人履行法院所命應提出文書之義務,才有後來2000年之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