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21世紀,難民問題在全球仍然層出不窮,除了敘利亞等中東國家之難民潮蜂擁至歐洲引起重大關注外,南美洲的委內瑞拉、非洲的索馬利亞、亞洲的緬甸等國近年來也都因政治、經濟及宗教因素等導致人民流離失所,我國雖然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也不是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下稱難民公約)及1967年「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下稱議定書)之締約國,但前有於1975年間以專案收容越戰難民之前例,近年來也有來自中國等地的庇護申請,2017年於第二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時,國際專家們更於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5點提到:「2013年審查委員會曾建議迅速通過難民法,其中並應包括不強制遣返原則。儘管在這方面已作出某些努力,但委員會關切並注意到,至今該部法律仍未通過,而不強制遣返原則也尚未納入國內法規中。此將導致儘管有遭酷刑或其他形式不當待遇,包括被判處死刑在內的風險,尋求庇護者仍須回到原籍國。」,足見難民法立法之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