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民法典制定過程中,如何安排國家的位置,變成一個現實的問題。作為重要的民事活動參與者,國家在參與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並不明確。國家參與民事活動,涉及的主要是財產法律關係,因此,國有財產的權利主體屬於國家土地所有權、國有企業等概念的前置性問題,值得深入研究。在德國法上,這個問題主要由國庫理論來解答。在參與民事活動之時,國家以國庫的面相出現:國家經由國庫而受到私法的規制;但是,國家以國庫的身份“遁入私法”並不使其獲得自治權,其服務於公共利益的本質、國家受法律規制的必然性,不受到影響。國家與國庫本質為一體,是一個統一的法人。只有確立了國家的法人地位,國家參與民事活動才有落腳之處,國家民事責任、司法管轄權以及國家經濟活動的邊界等問題才有解決的可能。因此,我國民法典應當對國家和國庫的法律地位加以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