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共產品供給難以滿足社會需求的深層原因是公共企業法律制度的缺失。現行法律規則體系雖對“涉公共利益企業”進行了多種表述,但均有不足,應以“公共企業”概念予以統一。公共企業因所提供產品的“公共性”,在經營中具有明顯的“公法性”特質,但同時作為市場主體,又具有追求效率的“私法性”品格,成為一種“特殊法人”。為防止公共企業在經營中將公法責任遁入私法,應從市場准入與退出、治理機制、交易行為、價格管制、資訊披露以及公共利益救濟等多方面進行特別規制,並通過構建《公共企業法》彌補當前公共企業法律制度的缺失,最終促進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