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成本制度體系不利於地方政府在新一輪競爭格局中勝出,傳統壓力型發展模式和激勵機制已出現明顯“負效應”。要讓地方在推行法治、提供善治、提高社會治理水準和公共服務品質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必須尊重和有益於地方可持續發展、促進制度正向激勵,並大力創新具備實踐解釋力的地方競爭範式和分析框架。只有逐步將壓力型治理結構轉變為規則型治理結構,形成統一的司法權治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條條塊塊”權力制約規範有力,地方發展模式尤其是競爭模式才能逐步實現良性運轉。作為地方,被動或者主動的制度調適將成為本輪改革的“競優”選擇,法治需求將在“誘致型”和“倒逼型”社會變遷進程中更加凸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