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行為具有競爭之特性,企業欲使商品獲得消費者青睞,以提升市占率或銷售成績,在商品廣告上使用強調品質或效能之誇大標示,實為常見之事。然而,當商品廣告之標示內容已非單純之誇大,而係涉及不實內容時,即可能在不可罰之商業廣告行為與可罰之詐欺取財罪間產生拉扯1。因此,如何界定二者,以兼顧合理之商業活動與消費者權益,實屬重要。而食品亦屬商品之一種,且食品對於人體健康之影響更為重大,近年我國亦發生數起食品標示不實之重大爭議案件,故如何有效處理食品廣告標示不實與詐欺取財罪間之關係,更顯重要。就此,本文擬先針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要素進行分析,再簡要探討食品標示之相關問題,最後就二者間之關連性進行檢討,以期釐清食品廣告標示不實與詐欺取財罪間之適用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