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社會大眾對於食品安全之議題甚為關注,蓋食品安全直接關係者國人生命、身體、健康之維護,且其所可能造成的傷害常常是永久性的。又「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此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項所明文闡釋,可知「健康權」之享有,已為普世價值。我國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後,上開公約內容已內國法化,屬於我國法律之一部,而成為我國「健康權」之法源依據。為此,政府近年多次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賡續修正相關子法與命令,以示政府維護食品安全及人民健康之決心。然而,關於食品安全之議題,所涉及者並不限於消費大眾之健康權,尚與食品生產者之營業自由、言論自由有關,更與法治國原則下,全體人民對於法秩序之信賴有深層的關聯。凡此,均為我國《憲法》所確立應予維護之《憲法》價值,故如何於食品安全議題中,就上開各種權益進行權衡,以找出一個衡平之點,實為重要之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