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法學理的論述,看似「各師各法、各馬各紮、各廟各菩薩、一種方式有不同玩法」,對於一個或許相當淺顯易懂的概念,卻因學理從各種不同面向的論述,而變得撲朔迷離,甚而學理對於同一概念的見解,也是衆說紛紜、莫衷一是。使得學習刑法的人,面對著汗牛充棟的理論,顯得手足無措,不知當以何種理論的詮釋,作為概念理解的基礎,於是乎一人說一套,刑法的概念就顯得支離破碎。為何一個刑法概念,在學理的論述與分析辯證過程中,造成如此南轅北轍的看法?問題癥結的根源,應是糾結在存在與當為間的混淆,亦即存在面的行為事實認知,與規範面的法律構成要件相互間的邏輯錯置所致。在刑法學理的論述中,不乏將存在面的行為事實理解,直接採用規範內容作為分析與判斷的基礎,例如目的行為論以構成要件主觀的意思,作為解讀行為存在的基礎,而形成邏輯錯置的謬誤。因此理解刑法概念的基礎,應當先對於存在面的問題與規範面的評價,做一邏輯上的明確定位,以便在概念分析、理解與刑法評價關係的認知過程中,能夠契合邏輯分析的軌跡,不致發生對概念理解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