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訴願制度主要是繼受自德國,惟德國聯邦與各邦有漸漸限縮訴願程序適用範圍之趨勢,例如德國行政法院法第六八條第一項規定,凡聯邦最高機關或邦最高機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除法律有應經訴願審查之規定者外,無須經訴願程序。有些學者據此認為,我國也應該仿效德國法,於不服獨立機關所為之處分時,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無須經訴願程序,以徹底解決獨立機關處分之訴願管轄機關究為行政院或獨立機關自身之爭議。而此種主張,在過去行政院或今天通傳會之通傳會組織法草案與修正版本中也可以看到,代表此種見解已具有某種程度的支持度。但我國訴願制度與德國仍有所不同,在面對獨立機關時,並不適宜冒然地廢除訴願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