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佔有保護的原因的和平秩序理論不能解釋在沒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仍存在對私力的禁止;權利推定理論則在無權佔有人仍受到保護的情況下,不能自圓其說;人格保護理論因人格概念過於寬泛,並不適於解釋個別特定的法律問題。只有維續利益理論可以正確地解答保護佔有的原因--保護持續性的法益。古德意志的佔有保護總是和物權聯繫在一起,佔有之訴並沒有排除本權的抗辯;羅馬法給予四種他主佔有人令狀保護,並設有排除本權的佔有之訴;普通法則借鑒教會法發展出對債權佔有人的保護。《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在吸收了新近發展的同時,並沒有重新定義早已發生變化的術語,而第二委員會彌補了這種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