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耶林對其佔有理論所作的一個集中概括。第一部分中耶林論述了作為權利內容(權能)的佔有。第二部分中,耶林論述了作為權利產生條件的佔有,如先占、時效取得等場合的佔有。本文的重點自第三部分始。首先在第三部分中,耶林介紹了基於佔有的權利,即佔有保護。在第五部分中耶林論述了法律提供佔有保護的理由,認為其並非是如源自薩維尼之通說所主張的“維護公共和平和秩序”,也非另外基於佔有人的人格或意志,即並非如當時通說所認為的為了保護佔有人,而是為了便於對所有權進行保護。在第六部分中,耶林以其“權利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為出發點,基於佔有保護制度論證了佔有的權利屬性。在第七部分中,耶林認為,佔有在體系中應位於物權法中所有權之後,他物權之前。在第九部分中,對當時主流學說認為體素的標準是“物理上的支配或事實控制”,進行了批判,並認為是經濟上利用的正常形態才構成佔有的體素標準。在第十部分中,耶林論述了對權利的佔有,認為對權利的佔有在理論上更加具有意義,因為其清楚體現了佔有保護並非源於物理上的支配,而是為了為權利保護提供便利。最後耶林指出,薩維尼的《論佔有》只具有文獻史上的意義,本身的學術價值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