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制定的《繼承法》,由於受到計劃經濟和普遍貧窮的歷史局限,存在較多缺陷,不能適應當今我國市場經濟下遺產流轉的需要。在編纂民法典、將《繼承法》修訂為民法分則繼承編時,應當抓住機遇,對我國現行繼承制度進行全面改革。繼承編入典應當堅持的指導思想:一是繼承制度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相一致原則,二是繼承制度繁簡與社會實際需要相一致原則,三是繼承制度與遺產流轉規律相一致原則,四是繼承法改革與婚姻家庭制度等民法制度改革相一致原則,五是肅清“左”的思想與堅持民族習慣相一致原則。基於這些指導思想,繼承編的制定應該妥當設計篇章結構、具體安排規範內容,對繼承的一般規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定和繼承協定、遺產的分割等制度全面作出具體規定,為自然人對其身後遺產的支配自由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