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利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是基本權利進入民法場域的重要管道。這種影響不是通過基本權利對民事法律行為的直接適用實現的,而是通過公法性強制規範和公序良俗原則發揮其影響。違反公法性強制規範不足以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絕對否定性的影響,法院審查和判斷的準則是:否認違反公法性強制規範之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否會構成對相關基本權利的過當侵害。是否構成過當侵害的判斷標準是比例原則。違反公序良俗是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一個重要原因。法官在適用公序良俗原則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時候必須借助基本權利對其進行客觀化塑造,但必須對注入私法場域的基本權利進行流量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