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纂中國民法典,仍應設置物權編,而非財產法編。在物權種類上,應當緩和物權法定主義,保持物權種類的多樣性和開放性,增設居住權、典權和農地經營權,區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種不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承認法定地役權制度。在物權效力上,應當明確物權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物轉讓需要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規定,協調海域使用權與其他權利之間的關係,妥善設計房地權屬的基本內容及其例外規則。在物權變動上,明確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都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無須以“依法佔有”為前提,基於法律行為的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登記為對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為物權變動的原因。在物權客體上,創設共用物制度,慎重對待“動產用益物權”,明確礦藏、水流等特殊客體的法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