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在裁判中的運用自2013年起增加迅速,涉及法律行為、侵權行為和不當得利等各領域。司法適用中存在以一般道德標準替代公序良俗、概念混用和割裂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等公序良俗界定問題,也包括判斷物件錯誤、向一般條款逃逸等適用不規範問題。公序良俗司法適用問題之應對策略包括兩大方面:一是要實現民法外部與內部價值有效溝通,具體包括界定公序良俗原則以增加確定性、充分發揮其引致作用、加強原則在民法內部區分控制。二是保障公序良俗原則之科學適用,具體包括明確適用條件、採取類型化適用方法、總結裁判中成熟類型和關注債務人超出自己預計給付能力、基本權利維護等我國裁判中尚未涉及之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