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81個“非法取回本人所有而被他人合法佔有的財物”樣本案例的定罪、量刑、犯罪數額認定的考察發現,原則上只有造成佔有人財產損失的才以財產罪定罪。若判處財產罪會導致量刑畸重,樣本判決限制財產罪的適用、犯罪數額的認定以實現量刑輕緩。優先考慮量刑合理的“以刑制罪”忽略了定罪的準確性,易消彌財產罪之間、財產罪與其他罪之間的界限,部分判決量刑畸輕、犯罪數額認定混亂、判決書說理不一。我國刑法對財產罪的定量立法模式、較重的法定刑是導致“以刑制罪”的根本原因,樣本判決“以刑制罪”有其實踐理性,但缺乏必要的規範約束易導致亂象。立法賦予量刑更大的裁量空間將有助於緩解司法上的“以刑制罪”,也有助於對包括佔有權在內的財產法益的全面保護並實現罪刑均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