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上的國家所有權是保障每個公民平等合理利用國有財產的公共“控制權”,指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應當處於國家的最高控制之下,國家機關不能禁止公民對國有財產進行合理利用,因而具有強烈的公權屬性,並內在地決定了只能經由立法權和行政權的行使才能實現國有的目的。從現行法對國家所有權權能的配置來看,在國有財產的具體用途被確定之前,抽象層面的國家所有權權能與行政權的行使是無法分離的。在國有財產的用途依法被確定為生活資料之後,國家所有權與行政權也不可分離,但是在國有財產的用途依法被確定為生產資料之後,國家所有權權能就應當與行政權分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