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9條第1款規定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該條款的規範特性決定了它屬於不完全法條。結合其他憲法條款可知,此條款的價值目標在於作為主權代理人的國家負有保障自然資源得到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防範對自然資源的破壞性採掘,並治理由不當利用所造成的生態失衡和環境污染。因而,對該條款應當作制度性保障解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的制度性保障不但要求立法者對自然資源建構多層級的法律制度體系,而且該制度體系的結構及內容必須符合基本權利保障的現代憲法要求,以使國民能夠公平地獲取自然資源物,並對之切實享有所有權、用益物權等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