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我國A市B法院減刑程式的運行實踐(以1702份減刑裁定書為樣本)進行實證研究及針對減刑實務人員的深度訪談得到具體資料。2013年以前資料顯示,因職務犯罪、金融類犯罪等被定罪的三類罪犯的減刑係數較大,即在較短的時間內能獲得較長時間的減刑。該發現一定程度上符合當事人能力理論,即在法律程式中,那些有錢人或有權人由於可以調動更多的社會資源,因此更容易在法律程式中勝出或佔據優勢。此外,減刑規範的模糊性和減刑程式的非公開性也一定程度上解釋了“減刑阿富貴”的實證現象。2014—2015年的資料顯示,在中央司法政策、規則修訂及地方試點的合力作用下,針對三類罪犯的減刑係數反而表現出陡然下降的趨勢,且低於非三類罪犯的減刑係數。我國嚴格控制三類罪犯減刑的實踐效果一定程度上挑戰了當事人能力理論的普適性,也啟發研究者進一步關注中國司法理性化的模式及其可持續性問題。而要走出運動式治理的框架,需寄希望於技術監測進路,而非資源配給進路或單純的程式機制改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