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從民事訴訟法誕生之際就對突襲性裁判防止作出了規定,並在近一百多年來不斷的強化。即便如此,突襲性裁判在德國仍被認為是司法之癌,可見其防範的難度和危害的嚴重性。對我國突襲性裁判的分析可以看出,其涉及範圍和危害程度遠超德日等國家。我國突襲性裁判的產生除與國外有大致相同的原因外,還有許多自己的特點,其中落後的庭審方式與不合理的考評制度是我國產生突襲性裁判的兩大主因。爭點不明的法庭調查使突襲性裁判大幅上升,不合理的案件評價制度又使許多錯案難以得到糾正。突襲性裁判防止的路徑,一是引入現代庭審理論,二是強化正當程式,使裁判產生正當化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