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明責任分配的實質性原則問題是當代證明責任理論的中心議題,但學界至今未提出令人信服的解決方案。當代證明責任理論的各種學說所提出的蓋然性原則、證明危機原則和消極事實原則等,均不是證明責任分配的實質性原則,不能為證明責任分配提供正當性理由。既然證明責任是民法概念,那麼就應當從民法價值理念的角度探尋其實質性原則。由於證明責任概念的功能僅在於實現相關民法概念的功能,所以它的實質性原則就是相關民法概念背後的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證明責任分配的實質性原則的厘清,有助於我們從實質性原則出發,對具體制度中的證明責任分配進行目的論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