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型回歸結果顯示,我國部分地區對受賄罪的量刑存在顯著差異。進一步檢驗發現,這種差異的存在不能完全歸結於受賄數額和量刑情節的不同,而是既與各地區對相同受賄數額的危害性評價不同有關,又與各地區對從輕、減輕處罰功能的選擇不同有關,還與各地區對從輕、減輕處罰幅度的計算不同有關;且不能排除是由其他因素所導致。研究結論表明,《刑法修正案(九)》和“兩高”最新司法解釋確立的“數額+情節”的彈性定罪量刑標準亦難以消減受賄罪量刑的地區差異。所以,需要因地而異地調整受賄罪的具體數額標準,明確從輕、減輕處罰功能的選擇依據,統一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具體比例,以盡可能地消減受賄罪量刑的地區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