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學研究長期以來傾向於總體性的思維方式,導致習慣於自上而下的視角觀察研究法律問題,體現了一種本質主義的立場。作為方法論的地方法制,則強調在處理統一與分散、權力與權利、中央與地方、中心與邊緣、法治與法制、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6組概念的關係中,給予分散、權利、地方、邊緣、法制、自下而上等更為積極的關注,從中挖掘法治發展的細節因素。基於這一方法,可以觀察到中國40年的法治發展,一直植根於中國的改革開放進程,逐步形成了公權與私權、中央與地方、國家與社會之間分工、合作及博弈關係基礎上的規則意識、權利意識與責任意識。這是中國法治發展最顯著的成就與最堅實的基礎。儘管中央的積極推動對中國法治發展具有關鍵性作用,但是,決定性的成果幾乎都來自于社會成員、社會組織以及相互競爭的地方國家機關的創造性實踐。基於此,中國法治發展的未來,或許同樣取決於如何保持和發揮地方層面法治實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