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勞動)合同規則在民法典中的體例大致經歷了法國模式、德國模式以及瑞士和義大利模式三個階段,雇傭關係逐步演化為勞動關係。從雇傭合同到勞動合同,體現了法律對雇傭關係調整的理念和內容的深刻變化,勞動法在民法之外獲得巨大的獨立發展。雖然民法典中的雇傭規則調整勞動關係的功能弱化,但雇傭合同規則尚有存在的基礎和必要。雇傭合同規則既為無法納入勞動法的一般雇傭關係提供規則,也架起勞動法和民法溝通的橋樑,為勞動關係適用民法規則提供制度的連結點。未來我國民法典應規定雇傭合同規則,應采德國模式在債法的合同法部分規定雇傭合同,規定雇傭合同最基本的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