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構民商法二元結構的統一私法體系,主要存在“民法典+單行商事法”與 “民法典+商法通則+單行商事法”兩種範式主張。其中前者力主“在民商合一體例下制定民法典總則”,這一立法設想可行與否,涉及到民法總則設置商法規範的限度及其模式等問題。無論從構建統一私法體系的形式理性立場,抑或從商事立法體系化的現實主義立場,“民法典+單行商事法”範式都難稱最優,“在民商合一體例下制定民法典總則”的范式應受質疑,民法總則制定應該果決放棄民商合一的理想化追求,剝離難以承載的提供商法規範之重任,循“民法典+商法通則+單行商事法”範式構建統一私法體系,藉由實現商事立法的體系化,是符合中國民商事立法現實的理性立法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