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本文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34條的解釋,歷來是學界和實務界爭議的焦點。學界通說認為,應本著各法律禁令的規范目的具體判定法律行為的效力。實務界雖以禁令對像為判定法律行為效力的標準,但並未嚴守該標準,諸多判決存在評價矛盾。本文認為,學界通說個案決疑的模式曲解了《民法典》第134條。本條實為解釋規則,體現了國家經濟秩序和經濟控制優先於私法自治的基本決定。違反法律禁令的法律行為在有疑問時無效,需有特別理由方可反對無效的認定。此外,本文認為,實務界的標準並無解釋力,應根據四種類型分別判定。這四種類型分別是合同內容、當事人身份、法律行為締結時的環境以及法律行為與不法後果的關係。在法律禁令具有保護另一方當事人的目的時,違反該禁令,原則上只導致單方部分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