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直接對所締結的合同效力予以否定的規定,還是間接涉及否定合同效力的規定,只要它們帶有狹義的「命令」效果,即要求當事人在某種程度上或在某些方面必須遵守,否則將面臨一定的不利法律後果,均屬於「強制性規定」,或稱「強制性規範」「強制規範」。這是一個廣義的、統一的強制性規範概念,它擯棄了區分理論下與傳統狹義強制性規范對立的「禁止性法律」概念。此廣義概念涵蓋了傳統的狹義強制性規範(iuscogens),以及其他各種下位的具體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廣義概念可根據強制的要素、強制與法律行為關係的密切性以及強制的適用領域等,再加以分類。一個統一的廣義強制性規範概念更有利於我國從強制特徵的全局上去認識此類規範的本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