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表達上的需要、使用的普遍性以及操作的可行性三方面考察,判斷民事立法語言優劣的基本標準和目標是“準確與否”。我國現有民事立法在落後的立法技術、經驗主義立法思維、不斷更替的法律理論以及不同的草案起草者和審定者之共同作用下,存在大量“語言失範”:既有標點符號、用詞和語法錯誤及篇章結構矛盾的純粹語言問題,也有隱藏在概念不清晰、語言表達含混和邏輯不周延背後的法律問題,還有法與法不統一的體系問題。既降低了民事立法的質量,也對司法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編纂民法典之時,應當遵循“宜細不宜粗”的立法方針,優選專業化的立法品格,將法律理論研究與立法語言審校並重,準確選擇和使用語言,以追求民法典語言表達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