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質量標準是界定環境是否受到某種污染的各類限值,離開一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環境是否受到污染在大多數情況下將難以判斷。在存在環境質量標準且其自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未受質疑的前提下,應當承認環境質量標準在侵權法上界定是否存在污染的效力,從而承認被告的合規抗辯。如果環境中的特定污染物沒有超過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限值,無論排汙者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超過了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汙者都不應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如果環境中的特定污染物超過了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限值,該污染物系排汙者的排放所致,且能夠認定污染物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排汙者應當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當不同地方的環境質量標準對同一污染物限值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以更加嚴格的環境質量標準為進一步判斷人身損害因果關係是否存在的“門檻”:當污染物超過更加嚴格的環境質量標準限值時,則進入判斷因果關係的程式,否則,排汙者不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環境質量標準是判斷環境侵權因果關係是否具備相當性的合理界限,從而也是利益是否受侵權法保護的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