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方立法行政許可設立權相關條文之解釋存在不同見解,魯濰案裁判要點1及其引發的相關討論,即圍繞地方立法行政許可設立權之法律解釋問題展開。但是,對該案及相關法條的已有討論,無論是“領域說”與“事項說”之爭,還是“積極牴觸”與“消極牴觸”之辨,均未就地方立法行政許可設立權提供融貫的解釋。應當引入體系視角重述與上位法相牴觸,承認地方立法在上位法所確定的框架秩序下享有一定的選擇空間,並由此超越領域說與事項說之爭,從憲法—組織法—行政許可法三個層次、授權與限制兩個方面整體把握我國地方立法行政許可設定權之規範體系。將這種體系解釋應用于魯濰案,顯示它可提供一種比該案原判更為全面的解釋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