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交強險為代表的政策性保險中,政策目的的貫徹對於司法裁判有著重要的影響。 以現有《交強險條例》第1條的司法適用為例,裁判者主要援引《交強險條例》受害人保護的政策目的進行法律解釋、格式條款的內容控制、法律漏洞的確認和填補,以解決惡意肇事情形下保險人的責任承擔以及分項限額規定是否有效等難題。從中可見法律目的條款是將政策性保險之政策目的融入司法裁判的重要通道,因而在裁判過程中,法官也必須要遵守傳統法學方法論將法律目的條款納入裁判的一般方法,切不可過分脫離實定法規則而徑直向法律目的條款逃避。此外,政策目的的追求也不是無條件的,法官亦需尊重交強險責任保險的特性與商業保險的運行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