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代表訴訟在完善集團公司治理結構和保護母公司投資人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公司集團化發展,雙重代表訴訟制度已得到美國、日本等國家的確認。我國母子公司運營形式的普及使現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在司法適用中出現困境,對母公司股東權利的保護也提出了挑戰。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徵求意見稿)》首次確認了雙重代表訴訟制度,但對雙重代表訴訟並沒有安排特殊的制度設計。針對雙重代表訴訟與股東代表訴訟在制度適用上的區別,我國立法中應從起訴前提、原告適格性、前置程序等方面對雙重代表訴訟制度進行具體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