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縣意義上的“較大的市”和地方立法權意義上的“較大的市”在外延上一直存在錯位圖景,其原因在於在其“分為區、縣”的權力普遍化的同時,具有地方立法主體資格的“較大的市”仍受到稀缺性控制。“設區的市”的錯位圖景及其成因同樣如此。新《立法法》突破後一方面的稀缺性控制,普遍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不僅彌合了地方立法權意義上的“較大的市”同“設區的市”之間外延上的錯位,而且消解了“設區的市”之間地方立法權的不平等配置。然而,通過人大立法發展憲法路徑 而呈現出來的這項彌合方案,在國務院批准“設區”的權力對地方立法權的前置控制,以及對“設區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合憲性補強等問題上,仍然存在制度縫隙,需要立法機制同釋憲機制協同應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