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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7 (201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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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人權責任主體的多元化
並列篇名
Diversification of Subject of Human Rights
作者
王瑞雪
中文摘要
傳統意義上,人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國家,人權理念的最初立意就是預防公權力對公民個人和公民社會的侵犯。然而,隨著人權責任的不斷深化與拓展,加之國家能力與權利訴求之間存在的緊張關係,在全球化、民營化與社會組織不斷發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人權責任的承擔主體也正在邁向多元化,企業人權責任和社會組織人權責任均須加以強調。絕對的國家中心主義在人權義務理論中或已難以為繼,應當在並不降低、甚至加強國家責任的同時,將市場與社會的其他主體也納入關注視野,正視其所應承擔的人權責任。
起訖頁
77-85
關鍵詞
人權責任
、
國家義務
、
企業
、
社會組織
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數
201607 (2016:4期)
出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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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法論爭中的岡田朝太郎與赫善心--全球史視野下的晚清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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