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對於「保護個別財產利益」之財產犯罪,向來是以「所有權」作為中心,而輕忽對擔保物權之保障。但在現今社會中,擔保物權在資金融通上已具有相當不可忽視之重要性,足以對商業活動有著產生重大之影響。而我國於二七年時,對於「動產擔保交易法」採取「去刑罰化」之政策,再度凸顯出對於擔保物權保護上之漠視,而立法者採取「去刑罰化」政策所採之理由,在說法上是否正確,應值得重新予以探討檢視。此外,我國在推動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經常以「去刑罰化」作為「去管制化」的手段之一,而在這樣的做法上究竟是有助於商業活動的發展,還是將更大的成本轉嫁給社會去承擔?對此,本文值得深入思考將以「以刑法保障擔保物權之必要性」為主軸,探討「去刑罰化」政策對於商業活動之利弊得失。" |